2013年12月下旬,有媒體報道稱,最高人民法院回覆長年呼籲廢除嫖宿幼女罪的人大代表稱“完全贊成”。
  2014年1月2日,四川邛崍兩名男子因嫖宿幼女,被當地檢察院以強姦罪提起公訴。
  邛崍檢方此舉引起廣泛爭議,但它其實是在執行最高法、最高檢、公安部、司法部出台的《關於依法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見》(以下簡稱《意見》)中,關於嚴格限制適用嫖宿幼女罪的規定。
  近年來的司法實踐中,嫖宿幼女罪的“使用率”也是極低的。
  在司法實踐中,少用、慎用嫖宿幼女罪正成為趨勢。中青輿情監測室對網絡輿論的抽樣分析也顯示,有約四成網民認為,單純廢除這個罪名“意義不大”,加大對性侵幼女犯罪的懲戒力度更加迫切。
  嫖宿幼女被訴強姦受矚目
  據《成都商報》等媒體報道,今年40出頭的楊某慶、楊某忠曾在嫖宿過程中,與一名13歲的初中女生髮生性關係。1月2日,四川省邛崍市人民檢察院正式對兩人提起公訴,罪名是強姦罪。據媒體報道稱,此前對嫖宿幼女行為還沒有以強姦罪起訴的案例。因是“全國首例”,此案點燃了公眾討論的熱情。
  嫖宿幼女行為被訴強姦罪為何備受矚目?
  中國青年報記者梳理髮現,從貴州習水公職人員嫖宿10名未成年少女,到浙江永康官員大規模“嫖宿學生處女”,近年頻發的官員性侵幼女案件,使嫖宿幼女罪長期處在輿論的風口浪尖。在不少公眾看來,正是1997年,被從《刑法》強姦罪里單拎出來的嫖宿幼女罪,為上述“姦淫幼女者”提供了“法律後門”。
  因為,按照現行《刑法》規定,姦淫幼女作為強姦罪的法定從重情節,按照強姦罪定罪量刑,最高刑可至死刑;而嫖宿幼女罪的法定刑,只是5~15年的有期徒刑,並處罰金。
  “將嫖宿與強姦區別對待,是在縱容犯罪。”全國人大代表孫曉梅一直是廢除嫖宿幼女罪的堅定推動者。中國青年報記者看到,在其2013年3月4日一份題為《關於再提廢除“嫖宿幼女罪”的具體建議》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建議中,她就主張《刑法》取消此罪名,一併按強姦罪論處。
  孫曉梅的理由是:“強姦罪和嫖宿幼女罪中的幼女,都是犯罪行為的受害者,應當受到同樣的保護、關愛和幫助”,而且,“即便有些幼女性主動導致嫖宿事件發生,也不該歸咎於幼女。社會公共服務不均等是導致幼女參與性交易的重要原因之一。故《刑法》應對遭受性侵害的幼女給予更多救助,嚴懲侵害方。”
  就是這份提案,接到了最高人民法院“完全贊成”的答覆,一度引髮網民“點贊潮”。
  2013年7月,最高人民法院在那份題為《對十二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第3939號建議的答覆》中寫道:“對於您提出廢除‘嫖宿幼女罪’的建議,我們完全贊成。無論從法理上,還是從未成年人保護層面,廢除嫖宿幼女罪都有充分理由。”第3939號建議正是孫曉梅的那份《關於再提廢除“嫖宿幼女罪”的具體建議》。
  此前,圍繞嫖宿幼女罪的幾輪爭論,最高法乃至全國人大法工委的幾次表態,均很含糊。“雖然正式廢除嫖宿幼女罪,需要通過立法形式,但最高法此次明確表態,讓嫖宿幼女罪的存廢議題向提起法律修正案的目標更進了一步。”孫曉梅說。四川邛崍檢方之舉,似乎透出“實質性廢除”嫖宿幼女罪的味道。
  按強姦罪起訴嫖宿幼女行為於法有據嗎
  中青輿情監測室抽樣了2000條網民意見顯示,對於邛崍檢方的做法,儘管有近七成網民“點贊”,但也有聲音質疑四川邛崍檢方“不依法辦事”。
  律師鐘少梅就在其博文中質疑,這起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,曾被正式告知其嫖宿對象為13歲的幼女,兩人均表示“我給錢就是”,並且事後履行了給錢的承諾。“這顯而易見是典型的嫖宿幼女行為,應構成嫖宿幼女罪。”
  鐘少梅認為,雖然檢察官對這類惡性事件深惡痛絕,但嫖宿幼女罪畢竟沒有正式廢除,檢方“脫離現有的法律框架,……自行廢除‘嫖宿幼女罪’罪名的適用,實質上是對立法權的僭越”。
  邛崍檢方如此起訴,是否有法律依據?
  邛崍檢方此舉並非“自創”。2013年10月底,最高法已聯合最高檢、公安部、司法部出台了《意見》。《意見》嚴格限制了嫖宿幼女罪的適用,規定:“以金錢財物等方式引誘幼女與自己發生性關係的,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幼女被他人強迫賣淫而仍與其發生性關係的,均以強姦罪論處。”
  邛崍檢方此舉,正是依照這一司法解釋。有評論分析認為,被害人離家出走後,因想買新衣服被哄騙賣淫,同時兩名男子在明知其還不滿14周歲的情況下,仍與其發生了性關係,符合強姦罪的犯罪構成。
  立廢都是為了嚴懲犯罪
  值得註意的是,正式廢除嫖宿幼女罪有待全國人大的後續行動,但迄今全國人大法工委對孫曉梅提案的回覆,則顯得相對謹慎。
  在全國人大法工委立法規劃室於2013年5月給孫曉梅的回覆中,中國青年報記者看到,單純廢除嫖宿幼女罪被該機構看來,“可能並不利於問題的解決”。
  該回覆指出,組織、強迫幼女賣淫,嫖宿幼女等以幼女為性侵害對象的犯罪行為,應當予以嚴懲。1991年時,嫖宿幼女行為按照強姦罪的規定處罰,“但實踐中實際判處的案件比較少”,“效果很不理想”,因此1997年修改《刑法》時,專門增設了嫖宿幼女罪,“並比照姦淫幼女的刑罰規定了較為嚴厲的法定刑。”
 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高銘暄全程見證了這一罪名的“誕生”過程。他告訴中國青年報記者,1997年設立嫖宿幼女罪的初衷,不是與強姦罪相對應的,而是與一般“不認為是犯罪”的嫖娼活動相對應的。
  “當年《刑法》修訂時,社會上確實出現了幼女較早熟、嫖客不知情的性交易現象。既然它客觀存在,就不得不考慮,不宜再籠統地概之。”高銘暄說,“如果嫖宿已滿14歲的少女,不構成犯罪;但如果對象是不滿14歲的幼女,不管你知不知情,都要判5年以上,這本身已是一種重罰。加之考慮到嫖宿幼女一般發生在地下非法性交易場所,並且不使用暴力、脅迫、麻醉、引誘等手段,因此當時認為定性為‘嫖宿幼女’,比‘強姦罪’更確切一些。”
  但十餘年來,嫖宿幼女罪卻成為遭公眾非議最多的罪名之一。
  記者看到,全國人大法工委給孫曉梅的回覆,將當前嫖宿幼女罪的突出問題概括為兩點:
  “一是與所謂‘處罰過輕’相比,更主要的是大量案件未能進入司法程序”,“二是一些明顯屬於強姦性質的案件,被作為嫖宿幼女罪處理,確有‘降格’之嫌……屬於適用法律錯誤”。回覆認為,當此類案件的行為人明顯使用了強迫、威脅手段,或者引誘、欺騙在校學生等未成年人發生有償性關係的,應屬於姦淫幼女的犯罪行為。按照嫖宿幼女處理屬於適用法律錯誤,“引起群眾非議的主要是這類案件”。
  存廢之爭背後的社會問題
  儘管嫖宿幼女罪飽受爭議,但最高法給孫曉梅的回覆中也透露,嫖宿幼女罪在實踐中的“使用率”極低:“2010年全國收案37件,2011年全國收案30件,2012年全國收案41件,平均每個省一年只有一個案件。”
  四部門《意見》出台後,嫖宿幼女罪的適用受到了更加嚴格的限制,但這沒能減少輿論要求廢除嫖宿幼女罪的呼聲。
  嫖宿幼女罪是否有“原罪”?一些媒體提供了另一種思考維度。比如鳳凰新聞就曾於2013年底提出:頻繁爆發的性侵幼女案讓公眾將矛頭指向了嫖宿幼女罪,但“惡行”並非因嫖宿幼女罪而出,應不會因廢除而止。更應思考的是,即使廢除嫖宿幼女罪,保護幼女仍有許多未盡的工作。
  網民中反思的聲音也在增長。中青輿情監測室的抽樣分析顯示,有39.5%的網民認為單純廢除這個罪名“意義不大”,如何加大對性侵幼女案的懲戒力度更加迫切,即使這個罪名不廢除,也不妨礙加大打擊性侵幼童犯罪的力度。
  “現在強姦幼女案的刑期也在10年以下,最高法給孫曉梅的回覆很好,個人覺得法條還要同步修改,將‘強姦幼女’單獨作為加重情形,提升到10年以上去更合理。”騰訊微博網民“MicrappleCheng”的建議,吐露了不少網民的心聲。
  法律界人士的建議,則更加多元。
  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教授阮齊林認為,如果暫時不能廢除嫖宿幼女罪,不妨將嫖宿幼女罪和強姦罪“打通”,選擇兩者中刑罰重的適用。“現在嫖宿幼女罪的‘頂格刑’太短,對‘一嫖再嫖’或情節惡劣的人,缺少束縛。”他說,“建議適用嫖宿幼女罪刑罰重的,就定嫖宿幼女;如果達到3~5次以上或者有極端情況的,則定強姦罪,相應刑罰更重。”因為“兩種罪本來就是相通的,不是排斥的”。
  北京師範大學法學院教授王志祥還向中國青年報記者表示,目前《刑法》還忽視了對幼男的保護。他建議,設立統一的性侵犯兒童罪。“在目前的司法格局下,猥褻兒童的行為在解釋上是既包括性交行為,也包括性交以外的性侵犯行為。對男童實施性交行為,不能定強姦罪,更不可能定嫖宿幼女罪,目前只能定猥褻兒童罪,這就說明實際上按照現有立法,猥褻兒童罪本身它就包括猥褻行為,也包括了性交行為,由此造成猥褻概念的混亂。”王志祥說。
  此外,“設立性侵犯兒童罪,可以彰顯兒童確實是沒有性權利的,其作出的性承諾無效,這樣就可以體現對兒童的特殊保護。”王志祥表示。
  此外,對近年頻發的官員、教師等人群性侵兒童案,孫曉梅在建議中提出,不要忽視其發生的社會背景:“我在近幾年走訪調研中發現,被‘嫖宿’的幼女中,很多都是來自農村的留守兒童,父母常年在外打工,這些孩子在童年時就沒有享受到父母的溫暖。”她寫道,“尤其是不少省市在鄉村實行撤並校政策,取消‘一師一校’,這導致孩子在沒有監護人保護的情況下獨自住校。一些不健康的性觀念也很容易在這些孩子中傳播、蔓延。”
  孫曉梅建議,討論嫖宿幼女罪存廢,不要光爭論法律問題,更要關註背後的社會問題。  (原標題:不廢除嫖宿幼女罪無礙嚴懲性侵幼童犯罪)
arrow
arrow
    全站熱搜

    uq76uqzqci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